基本案情
2021年7月,被告人马某使用备用钥匙,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到某小区停车场将质押给沙某的大众迈腾小轿车开走,后将该车以9.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马某,将卖车款挪作他用。被告人马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新疆昌吉州木垒县公安局归案。经相关部门认定:涉案车辆价格为8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马某归还被害人10.5万元借款并赔偿被害人2000元,获得了被害人谅解。
审判结果
新疆昌吉州木垒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价值人民币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马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退赔被害人沙某经济损失,取得了沙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归案后认罪认罚,具结悔过,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较好,没有再犯罪危险,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法官说法
对于非法占有目的中的“非法”,应根据财产罪的保护法益进行理解,只要是侵犯财产罪所保护法益的,就可以认定为非法,进而认定行为人的占有目的具有非法性。因此,行为人没有占有他人财产的合法根据,或者说没有使他人转移财产给行为人或第三者的合法根据,却具有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的,就属于非法占有目的。这里的合法根据,通常是指符合财产法的根据。盗窃罪侵犯的客体除了公私财物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外,还包括他人合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盗窃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虽然是自己的财物,但是由他人合法占有或使用,亦视为“他人的财物”。这种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行为人虽然对某种财物享有所有权,但如果对方具有合法占有的权利时,行为人窃取该财物的,侵犯了盗窃罪的保护法益,行为人的占有目的也具有非法性。
本案中,质权人基于质权的设立对质押车辆在刑法意义上实现合法“占有”,并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该项权能被包括在盗窃罪侵犯的客体“公私财物所有权 ”之中,因此其就车辆的合法占有属于《刑法》第264条规定所要保护的法益。
(中国日报新疆记者站记者毛卫华|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