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心想依靠盗取古墓中的“财宝”发财,没想到“空手而归”,还被判刑。
张某、努某、库某、马某等4人相识多年,因听信“古墓中有‘宝贝’,挖出来就可以发财”的传言。2016年10月,张某召集努某、库某、马某、仙某、巴某等共计7人乘坐张某所驾驶的皮卡车到达新疆昭苏县别克能萨依墓群,使用铁锹、十字镐、绳、桶等工具共同对该古墓群实施盗掘,在现场形成长约5米、宽约4米、深约5米的长方形坑洞,未盗掘出有价值文物后离开。
2016年10月,张某、努某、库某等3人驾驶车辆到达新疆昭苏县某地进行观察,确定了位于昭苏县某地南侧山坡达吾巴依能喀拉盖萨依古墓的位置,11月3日,张某、努某、库某、马某便召集仙某、巴某、苏某、麦某等人乘坐张某所驾驶的皮卡车到达距离昭苏县某地约2公里处,后又步行至南侧山坡古墓处,使用铁锹、十字镐、绳、桶等工具共同对该处古墓实施盗掘,在现场形成长4.5米、宽3.2米、深5.4米的长方形坑洞,未盗掘出有价值文物后离。
经查,以上两座古墓群分别于2015年10月、2016年9月被列为自治州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具有较高的科学和历史研究价值。
上述盗掘古墓行为案发后,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侦查,经过走访摸排于2022年3月案件终于侦破。2023年7月26日,新疆昭苏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公诉机关昭苏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张某、努某、库某、马某犯盗掘古墓葬罪一案,同日,公益诉讼起诉人昭苏县人民检察院就附带民事被告张某、努某、库某、马某、仙某、巴某、苏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昭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每一个人都应该自觉爱护、保护文物共同守护中华民族瑰宝。古墓葬作为文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代表着一种历史传承,还对社会有重要的教育意义,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被告人张某、努某、库某、马某为获取非法利益,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应予惩处。附带民事被告张某、努某、库某、马某、仙某、巴某、苏某等7人就两座古墓回填及建设文物保护设施所需经费99588.6元达成一致赔偿协议,同时在州级新闻媒体上向公众赔礼道歉。就刑事部分,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昭苏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张某、努某、库某、马某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二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人民法院结合盗掘古墓具体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判决,体现了严厉打击盗掘古墓葬、倒卖文物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彰显了司法在推进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
法官提醒: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遗产,既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更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古墓葬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爱护守护才是应有之举。下地“摸金”不会一夜暴富,只会“摸金”入狱,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文物古迹,致使古墓葬本体完整性遭到不可逆的破坏。再次也提醒大家文化遗产是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我们要认真保护、合理利用,破坏文物法不容!
(中国日报新疆记者站记者毛卫华|杜胜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