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们这个案件还有一天就到给付期了,被告一直没有付钱,你说,当时都是调解好的,我们该怎么办呢?”近日,a公司的代理人拿着诉前调解的裁定书来到了新疆昌吉市法院大西渠人民法庭,寻求解决办法。
案件承办法官审查司法确认裁定书发现,原来是b公司承租了a公司的厂房生产经营,在b公司经营期间,a公司为其垫付了采暖费6124.2元,所以要求b公司支付,距离约定的给付期还有一天,b公司至今没有支付。
“您别急,这个案款金额不大,我们先给b公司发一份《督促履行义务告知书》,督促b公司尽快履行,如果b公司还不履行,您再申请强制执行。”
承办法官向a公司解答完,立刻拨通了b公司负责人的电话,可电话迟迟无人接听。于是,承办法官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向b公司负责人发送了《督促履行义务告知书》,收到告知书后b公司法定代表人立刻联系了案件承办人,并于次日将案款支付给a公司。
《督促履行义务告知书》对于当事人来说,是引导、也是警示,以书面形式催促当事人履行义务,为双方当事人搭建起履行“直通车”,在更加高效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避免对败诉方的企业、个人产生信用影响,实现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大西渠人民法庭主动把审判职能向后延伸,在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后,积极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文书,以“自动履行”为抓手推动案结事了,以“督促履行”助力一站式纠纷化解。一方面权利人可及时兑现胜诉权益,实现快速解纷,另一方面义务人也可减少履行成本,最大限度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生效裁判文书执行率,进一步助力执源治理,减少衍生案件的发生,切实节约司法资源,提升案件办理质效,为案件办理画上一个完美的句号。
下一步,昌吉市法院大西渠人民法院将继续做深做实新时代“枫桥经验”,“调解 督促履行”整体发力,全力推进执源治理工作,推动矛盾纠纷从“末端执”向“源头治”转变,既从“执源”上缓解执行压力,及时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中国日报新疆记者站记者记者毛卫华|李思颖)